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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简介
北京邮电大学1977年开设计算机通信本科专业,1985年成立计算机工程系,1998年成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08年,按照“学科归位”的原则,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等六个单位计算机学科的资源重新整合为计算机学院。2020年,将原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网络技术研究院调整、合并组建新的计算机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并支撑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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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计算机学2018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范围为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筹资设立并发放,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

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等级

金额(万)

面向对象

一等

0.8/年

基本学制内在校硕士生,覆盖比例为70%

二等

0.4/年

基本学制内一等以外的在校硕士生30%

依照学校分配的各等级学业奖学金总名额,按照各导师组参评研究生规模,按相同覆盖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导师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3.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为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新生除外)

4.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由各中心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情况进行评定,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

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成绩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3.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开始正式学习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与评定;

4.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当年的情况予以评定。

5.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第八条 二、三年级学生主要根据前一学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情况、学习态度、科研素质、思想品德等整体情况及导师考核意见进行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1、 学位课不及格;

2、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导师组织的科研活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计算机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

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

第十条各导师组根据评定细则和名额分配,评定、上报学业奖学金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与课程成绩一起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当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撤回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1. 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获得当年学业奖学金后退学的,按照实际在读月份核算,不在校月份的学业奖学金需退回。

章附则

第十 根据每年的情况动态调整本细则。

第十 本细则由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

二十 本细则自今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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