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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简介
北京邮电大学1977年开设计算机通信本科专业,1985年成立计算机工程系,1998年成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08年,按照“学科归位”的原则,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等六个单位计算机学科的资源重新整合为计算机学院。2020年,将原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网络技术研究院调整、合并组建新的计算机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并支撑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
通知通告
2017年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算机学院2017年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范围为计算机学院2014、2015、2016级全日制在读博士生(不含定向博士)。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筹资设立并发放,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

博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等级

金额(万)

面向对象

不分等级

1.2/年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比例为100%

一等

1.8/年

基本学制内其他年级的博士,比例为20%

二等

1.2/年

基本学制内其他年级的博士,比例为80%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

5.  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须具有突出科研成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的行为;

3.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为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新生除外)

 

4.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 获得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二、三、四年级学生主要根据前一学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情况、学习态度、科研素质、思想品德等整体情况及导师考核意见进行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1. 学位课不及格。

  2.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参加导师组织的科研活动。

  3. 导师评定不合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计算机学院成立“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和各中心博士生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

  • 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博士生在报名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个人述评(3分钟内,可用ppt),由评审小组现场投票打分,将投票结果报送至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评定获奖人选。

  • 17年报名时间为11月2日-11月5日24时,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 报名材料应详实,如发现谎报虚报,一经查实取消所有评奖资格。

参评学生需填写《博士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学业奖学金导师评定书》(见附件2)以及《博士学业奖学金汇总表》(见附件3)。二年级博士生需提交成绩单截图。

第十二条 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与课程成绩一起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

第十七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当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撤回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1. 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获得当年学业奖学金后退学的,按照实际在读月份核算,不在校月份的学业奖学金需退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每年的情况动态调整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今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日

计算机学院

下载附件申请表(电子版纸质版都提供)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都提供)导师评定表(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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